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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0)苏0481破15号之一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终结公告

2020-12-09 16:4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0)苏0481破15号之一

 

2020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溧阳众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指定徐桑为管理人负责人。

经管理人调查发现,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现已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人员,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财产。管理人已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16021002.83元,据此编制的债权表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全体债权人一致表示对该债权表无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苏0481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该无争议债权表。据上,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另,2020年12月9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1956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存在其他破产障碍事由。因此,债务人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已达到宣告破产条件。同时,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裁定宣告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同时终结江苏鼎邦生物质能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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