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3 14:08:4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破23号之二
2021年6月21日,本院根据张跃林的申请,裁定受理溧阳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担任溧阳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发现,经管理人调查发现,溧阳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未接管到该公司任何财产。管理人已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436571.86元,据此编制的债权表已经全体债权人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均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苏0481破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该无争议债权表。本院认为,溧阳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同时,溧阳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裁定宣告溧阳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同时终结溧阳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