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5 08:2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破38号之二
2021年7月22日,本院根据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溧阳众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发现,经管理人调查发现,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财产。管理人已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41193350.00元,据此编制的债权表已经全体债权人核查,全体债权人一致表示对该债权表无异议,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苏0481破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该无争议债权表。另,截至2021年8月27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1007.61元。本院认为,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同时,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裁定宣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同时终结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