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4 14:52:4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强清3号
2021年4月28日,本院根据上海申启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申启星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查明,江苏申启星公司的登记地址查无此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彭金生虽能联系到,但因身体状况较差等原因,未能向清算组移交任何江苏申启星公司的资料或财产,而另一股东上海申启星公司也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也无任何资产可供清偿债务。经公告释明清算组仍未接管到账册、财务资料等,导致无法开展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裁定:一、确认江苏申启星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二、终结江苏申启星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