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3 08:4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强清1号
2021年3月29日,本院根据南京林业大学的申请,裁定受理南京林业大学人造板研究所机械厂强制清算一案。查明,截止报告日,无任何债权人向南京林业大学人造板研究所机械厂清算组申报债权,南京林业大学人造板研究所机械厂清算组未发现南京林业大学人造板研究所机械厂的任何财产,该厂相关人员也下落不明。经公告释明,南京林业大学人造板研究所机械厂清算组仍未接管到财产、印章、账册、文件资料等,导致无法开展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一、确认南京林业大学人造板研究所机械厂清算报告;二、终结南京林业大学人造板研究所机械厂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