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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2)苏0481破37号之一溧阳市吉山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的公告

2022-09-14 16:55:2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2)苏0481破37号之一

溧阳市吉山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金华及其他债务人相关人员:

本院根据常州华鑫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6日裁定受理溧阳市吉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担任吉山公司管理人,指定钱为民担任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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