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7 14:44:4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破51号之一
2022年9月5日,本院根据赵卫的申请,裁定受理溧阳市新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担任新宏润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查明,截至2022年10月20日,管理人已清查核实债务人新宏润公司的资产为货币资产563.60元,25套商品房预估价值1177万元(应以收回评估拍卖成交金额为准),暂无其他实物资产交接,合计约11770563.60元。同时,管理人已审查认定为新宏润公司的负债总额为58396919.88元(含登记并公示的职工债权)。在受理本案后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有适格申请人申请对债务人新宏润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2022年10月25日,管理人向本院报告,要求宣告新宏润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根据新宏润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可以确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宣告溧阳市新宏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