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31 15:52:3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公 告
因常州新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现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甚至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裁定宣告常州新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常州新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