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4 21:41:3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公 告
(2023)金润化工强清字第 1号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3)苏0481清申 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溧阳金润化工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苏0481强清 19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为溧阳金润化工有限公司的清算组。
溧阳金润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2023年6月22日前向溧阳金润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江苏省溧阳市燕山路59号(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谢超,联系电话:15601496664。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该债权人补充分配。为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该债权人承担。溧阳金润化工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溧阳金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溧阳金润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