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9 20:54:1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强清51号之一
2023年4月25日,本院根据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溧阳市海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查明,在清算组履职过程中,未接管到或发现该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经清算组公告,截止2023年10月24日仅有国家税务总局溧阳市税务局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800元及丢失专票罚款200元。经审核,清算组确认债权金额为2000元,系劣后债权。因未发现溧阳市海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任何财产,导致无法开展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裁定: 一、确认溧阳市海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溧阳市海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