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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81破24、25号之四 (2023)苏0481破56号江苏省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的公告

2023-11-17 23:55:3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破24、25号之四

2023)苏0481破56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分别立案受理江苏省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2023年9月 19日,本院裁定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3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陕西振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不服本院裁定,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申请复议。2023年10月27日,陕西振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复议审查过程中向常州中院撤回了复议申请。2023年11月10日,常州中院裁定驳回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裁定。同日,常州中院裁定准许陕西振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院已指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建工3家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023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马忠明、谌思澜、于瀚涛,联系方式:13451866895、18115604053、18136879856,地址:溧阳市濑江路62号胥泊家园南门西侧15幢商铺101、102室)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建工3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建工3家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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