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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81破57号溧阳天目湖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公告

2023-12-05 19:14:3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破57

本院根据溧阳市金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2023年125裁定受理溧阳天目湖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同日指定溧阳天目湖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溧阳天目湖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溧阳天目湖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024219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马律师谢律师、朱律师联系方式:0519-879863690519-8798080113382088757,地址: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湖村综合楼二楼)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溧阳天目湖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溧阳天目湖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229日上午9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三十六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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