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0 16:58:5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破21号之六
申请人:常州市子润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高久巍。
2023年12月17日,申请人常州市子润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常州市子润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除衍生诉讼待追收的款项外,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常州市子润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子润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现有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暂无其他无财产可供分配,因此,管理人关于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针对程序终结后的未决事项,管理人应继续执行职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子润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受理费255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王玉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