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2 15: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5)溧埭商初字第00073号判决书的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原判决书中判决内容第一项“一、……(以本金1600元,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应为“一、……(以本金1600万元,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金文,联系电话:0519-870330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