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8 17:0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5)溧速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芮玉兰诉被告彭泽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22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溧速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张云川诉被告常国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00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溧速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张云川诉被告沈晓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4****4814)、被告张小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4****484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笔误,“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应更正为“举证期限为送达至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6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应更正为“举证期限为送达至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6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应更正为“举证期限为送达至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6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驰,联系电话:0519-870322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