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7 16:4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5)溧民初字第01796号的判决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被告管郁明、陈彩云、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任顺松……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改为:“被告管郁明、陈彩云、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任顺松借款本金572064元,承担律师费32000元,合计604064元,并承担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7204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志伟,联系电话:0519-870359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