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8 15:3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1415号
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6)苏048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现更正如下:原判决书中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王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磊借款本息共计89438.16元,并承担以82722.38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更正为“被告王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磊借款本息共计89438.16元,并承担以89438.16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