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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2016)苏0481民初4033号的判决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6-08-19 16: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于2016812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6)苏0481民初4033号的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支付计算至2016523日的利息22157.09元和自20165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68000元。2.判令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对两被告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实现债券的全部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591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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