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7 16: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500号
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
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6)苏0481民初4500号判决书的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原判决书中判决内容 “被告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向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77943.7元”应为“被告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向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7943.7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许艳,联系电话:0519-870337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