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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2016)苏0481民初4500号判决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6-11-17 16: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500

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

本院于2016118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6)苏0481民初4500号判决书的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原判决书中判决内容 “被告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向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77943.7元”应为“被告武进区横林哥弟装饰材料厂……向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7943.7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许艳,联系电话:0519-870337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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