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30 14:4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337号
虞和金、朱爱芳:
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6)苏0481民初6337号判决书的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原判决书中判决内容 “本院……(原告郑建财诉被告虞和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8416)、朱爱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82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应为“本院……(原告范年青诉被告虞和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8416)、朱爱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82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