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30 14:4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4098-1号
刘小芬:
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公告发出的(2016)苏0481民初4098号原告杨红诉被告杜土保、王一南、溧阳市社渚弘香泉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彭延安、溧阳市锦润机械有限公司及刘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中“一:被告杜土保欠原告杨红借款180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的利息18万元,合计198万元,由被告杜土保和被告刘小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并承担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180万元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应为“一 :被告杜土保欠原告杨红借款180万元,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的利息18万元,合计208万元,由被告杜土保和被告刘小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两被告并承担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180万元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虞建华,联系电话:0519-870359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