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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2016)苏0481民初7773号应诉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7-01-16 16:5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773

包定宇:

本院201714日通过江苏法制报刊登的(2016)苏0481民初7773号吴永强与包定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63****0438)、龚雨生、徐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原应诉公告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应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0352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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