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3 14:2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384号
古建国、严巧巧、胡和保:
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7)苏0481民初2384号判决书的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原判决书中判决内容第二项“二、……办理溧阳市溧城镇望湖景苑2-2-1002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古建国、严巧巧名下的手续,……。”应为“二、……办理溧阳市溧城镇望湖景苑2-2-1002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至被告古建国、严巧巧名下的手续,……。”。原判决书中判决内容第三项“三、……;二原告于过户时支付被告古建国、严巧巧房屋余款人民币1100000元。”应为“三、……;二原告于过户时支付被告古建国、严巧巧房屋余款人民币1100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殷克平,联系电话:0519-8703591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