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5 15:1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4634号
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7)苏0481民初4634号判决书的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中“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16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春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