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2 17:0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629号
刘燕、李胜伟:
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8)苏0481民初629号应诉的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原判决书中判决内容第一项“一、被告黄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彩娟11万元及利息(以11万元为基础,从2017年9月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应为“一、被告黄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彩娟1189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础,从2017年9月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水芳,联系电话:0519-870359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