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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正伟、史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更正公告

2020-07-09 16:4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81民初2329号

史立卫: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2329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正伟、史立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14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7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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