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8 11:1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2864号
李源:
本院受理原告甄建朋与被告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1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如下:原判决书中第1页第一行、第二行的“原告:甄建朋,男,1992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2****8557,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熊县司法街南段093号。” 应更正为“原告:甄建朋,男,1992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2****8557,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司法街南段09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法官,联系电话:0519-871169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