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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甄建朋与被告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更正公告

2021-01-18 11:1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2864号

 

李源

本院受理原告甄建朋与被告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1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如下:原判决书中第1页第一行、第二行的“原告:甄建朋,男,1992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2****8557,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熊县司法街南段093号。” 应更正为“原告:甄建朋,男,1992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2****8557,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司法街南段09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法官,联系电话:0519-871169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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