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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恒枫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福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更正公告

2020-09-15 23:2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81民初4386号

安徽广福泉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4386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恒枫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福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5****076R)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4180.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值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2%的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捷,联系电话:0519-8703375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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