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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2018)苏0481民初8519号判决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9-08-08 10: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8)苏0481民初8519号之二

 

曹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建忠与被告曹建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5****437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1民初8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苏0481民初851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正文第六行“3211191965***44378”应补正为“3211191965***24378”。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易阳,联系电话:0519-871665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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