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6 16:0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1民初3158号之二
成建荣: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9)苏0481民初3158号的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将原公告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更正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59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