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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道明诉被告陈志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更正公告

2020-09-04 16:4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81民初1622

陈志福

本院于202091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1622号的判决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谢道明诉被告陈志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0****1819)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8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志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道明支付劳务费等人民币42000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42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陈志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张才保,联系电话:0519-87033095,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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