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9 18:2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9505号
无锡滆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东方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滆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1民初9505号-1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如下:原判决书中所有的“溧阳东方纺织有限公司”应更正为“溧阳东发纺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法官,联系电话:0519-871169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