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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更正公告

2020-08-03 16:5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81民初3705号

张科峰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张才保、人民陪审员马建耀、史耀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张才保,联系电话:0519-87033095,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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