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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葛连海与被告杨正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更正公告

2020-08-18 16:2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81民初2533

杨正元:

本院于2020814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2533号的判决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被告杨正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连海1.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金文,联系电话:0519-870330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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