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 16:2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81民初2533号
杨正元: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2533号的判决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被告杨正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连海1.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金文,联系电话:0519-870330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法庭,邮编:213300。